1. 個人凈資產不少于35萬加元;
資產形式包括現金存款、股票、房產、公司資產(審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
資產來源可為個人資產的積累、財產贈與、遺產、仲裁、夫妻共有財產等;
2. 申請人有3年以上的經商管理經驗,無嚴格的語言及學歷要求;
3. 投資最少15萬加幣以開創一個新公司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 或參股一個現有的企業(必須占有33.3% 以上的公司股份),同時要參與日常的管理工作;
4. 有居住在曼尼托巴省的意愿。
5 . 同意交給省政府10萬加幣的投資保證金(待申請人投資后返還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