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的條件
團聚移民是加拿大移民政策的重要方面,加拿大對此類移民給予優惠。年滿十八歲或十八歲以上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資格擔保其近親(配偶、未婚夫妻、未獨立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某些19歲以下孤兒或被領養的親屬)移民加拿大。所有被擔保的申請人,均需符合移民條例的規定。
移民局不采用記分制來審核團聚移民的申請資格,但他們在守法及身體健康上必須符合基本的標準。此外在申請人發出簽證前,加拿大的擔保人必須簽署一份為期一般為三至十年的承諾為申請人供房屋及生活照顧的擔保書,保證受其擔保的親人在10年內不會支領社會福利金
1、配偶
婚姻關系不能是建立在移民目的上。
2、未獨立子女
(1)19歲以下且未婚。19歲的限制只適用在送件時,被擔保人在簽證發出時,可以已經超過19歲。未婚是指”目前沒有婚姻關系”,也就是說19歲以下是單身,離婚、喪偶或婚姻已被注銷,仍被認為是未婚。子女即使已有全職工作,且沒有和父親住在一起,只要符合19歲以下且未婚的規定,仍視為未獨立子女。
(2)如子女超過19歲,在身份或心理有殘疾,而無法照顧自己,在財務上大部分或全部受父母支持,也可視為未獨立子女。
(3)未獨立的子女也包含在19歲以前被收養的孩子。子女必須依照收養當地法律,完成收養手續,該收養不能是以移民為目的。
3、父親或母親
是指任何年齡的父母,這里必須說明一下,如果申請人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尚不到3年,則只能申請60歲或60歲以上的父母、父親或母親喪偶、或不能工作。
4、祖父或祖母
5、無雙親的親屬。
這類親屬包含擔保人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孫子及孫女。他們必須是19歲以下且未婚。擔保人也必須取得親屬未來欲居住省份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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